(2017)川0504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牟光强与许中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光强,许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15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牟光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许中友,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中友价值668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