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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理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理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理华,男,1971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理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思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15时30分,被告人黄理华酒后驾驶鲁A×××××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平县银山镇中心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理华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被告人黄理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理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黄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书证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理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黄理华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理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召程王方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