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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5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325刑初66号公诉机关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兰坪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兰坪县法院取保候审。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树明、代理检察员张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1月9日将被害人李某乙打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和刑事和解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李某甲辩解称,当晚是被害人李某乙先用手中的酒瓶打向我,我及时避让没有打着,我一生气就伤害了他,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家住河西村三岔河组的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到兰坪县河西乡河西村委会马吾桌组蜂某某家做客,到1月10日凌晨2时许二人相约一起回家,当走到蜂某某家房背后的公路上时,二人酒醉后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某甲用手中喝剩的半瓶澜沧江啤酒瓶打在李某乙的面部,继而又将李某乙手拿的还没有开启的澜沧江啤酒瓶抢过来又打了李某乙的头部,两个酒瓶都被打碎,李某甲还踢了李某乙头部一脚。经兰坪万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左面部皮肤裂伤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1月10日9时许主动到兰坪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解书、领条、情况说明;物证:啤酒瓶瓶嘴;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兰坪万和[2017]临检鉴字第001号《兰坪万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不计后果,放任自己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主观上故意伤害明显,客观上实施了用酒瓶打,脚踢,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后果严重,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案发时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刑罚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李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啤酒瓶瓶嘴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