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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景明与王永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16号李景明王永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景明与王永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王永新应支付李景明工资5700元。李景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王永新已按执行通知书将执行款5700元及执行费50元履行清结,执行款5700元已兑付李景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