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艺群等人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艺群,徐排柱,王玉飞,徐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171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被告:徐艺群被告:徐排柱被告:王玉飞被告:徐波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艺群、徐排柱、王玉飞、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已归还所欠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