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蕊侠与被告樊宁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蕊侠,樊宁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民初2702号原告:严蕊侠,女,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大荔县被告:樊宁朝,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原告严蕊侠与被告樊宁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蕊侠、被告樊宁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蕊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本金3万元、月利率1%支付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7月25日的利息2100元,再按照本金2万元按照月利率1%支付从2015年7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冷库、收购果品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2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于2015年7月24日偿还了1万元本金,后本息均未偿还。被告樊宁朝承认原告严蕊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宁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1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本金2万元自2015年7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樊宁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