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茅箭执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钟平与艾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平,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茅箭执字第2306号申请执行人钟平,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飞,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执行人艾波,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平与被执行人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代理审判员 刘曙光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曾海城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鄂茅箭执字第230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受送达人钟平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刘曙光送达人刘曙光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