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方延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方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7028号香密新村一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0533-5。负责人:覃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延胜,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延胜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8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29671.5元、未到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方延胜持有深圳市好买房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50%股权、深圳市汪星人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深圳市品诺贸易有限公司50%股权、深圳市汪星人服务有限公司25%股权以及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延胜名下比亚迪品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尚酷品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另,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股票、房产、车辆、工商股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但该财产目前无法确定具有处分价值,暂无需处置。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