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月云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月云,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秦月云,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江峰,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肥东县舍。申请执行人秦月云与被执行人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计振东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