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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朝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朝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45号罪犯刘朝旷,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旷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朝旷的原判决。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朝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朝旷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朝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朝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朝旷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朝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