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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森与被执行人刘兴联、刘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刘兴联,刘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森,男,2008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法定代理人徐xx(系申请执行人刘森之母),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委托代理人马xx(申请执行人刘森祖母),女,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被执行人刘兴联,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刘彩莲(被执行人刘兴联之妻),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森与被执行人刘兴联、刘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兴联、刘彩莲:一、向申请执行人刘森偿还借款26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执行费3905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2016)陕0831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兴联、刘彩莲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林阳区xxxxxxxxxx3排3号03室(产权证号:xxxx**)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兴联、刘彩莲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林阳区xxxxxxxxxx3排3号03室(产权证号:xxx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