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5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500-1号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满山,董事长。被告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工农街21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九台支行,行号:104XXXXXXXX5,银行账户为×××内的95万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用财产担保函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九台支行,行号:104XXXXXXXX5,银行账户为×××内的9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