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蒋某某,女,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蒋某某、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500元后本案作结案处理。达成协议当天,二被执行人即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侣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