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敦化市军业纸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凤阳其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军业纸木制品有限公司,孙凤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行初39号申请人:敦化市军业纸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西环路鸿滨街37号。法定代表人:侯宝君,经理。被申请人:孙凤阳,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一汽家园A区**栋*单元***室。敦化市军业纸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凤阳其他纠纷一案,敦化市军业纸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凤阳名下位于敦化市胜利街西环路37号,房权证号FQ000962**,丘地号0648-035-029-001,面积192.82平方米的房屋。侯婉男以其位于敦化市渤海街利民委1组,房权证号FQ000832**,丘地号0501-095-052-066,面积91.19平方米的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敦化市军业纸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孙凤阳名下位于敦化市胜利街西环路37号,房权证号FQ000962**,丘地号0648-035-029-001,面积192.82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侯婉男所有的位于敦化���渤海街利民委1组,房权证号FQ000832**,丘地号0501-095-052-066,面积91.19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学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