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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阿玲与蒋爱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阿玲,蒋爱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639号原告:谢阿玲,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蒋爱武,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城关利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849780616D。原告谢阿玲与被告蒋爱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谢阿玲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阿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阿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谢阿玲承担。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