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辖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松柏、王全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松柏,王全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松柏,男,生于1972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美,女,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上诉人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松柏、王全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36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品尚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恒大·中天国际”的业主上千户,很大程度上影响本地的经济、社会稳定,属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本案一审应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一般民事案件,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且品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品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