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柏全与被执行人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全,高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柏全,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人。被执行人:高长军,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柏全与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长军于2017年8月29日将案款2108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