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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士俊与吴君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俊,吴君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234号原告:周士俊,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君义,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俊与被告吴君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周士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吴君义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周士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吴君义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周士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士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 蕾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