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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万新江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新江,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913号申请执行人万新江,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1708391),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李各庄村10号。法定代表人:喻永军。被执行人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556712),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李各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喻永军。被执行人喻永军,男,1966年1月1日。被执行人曹淑菊,女,196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万新江与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国泰公证处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京国泰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该证书确定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给付万新江欠款三百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万新江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万新江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喻永军名下车牌号为×1、×2、×3、×4、×5车辆五台,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喻永军名下坐落××房屋一套,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工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新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万新江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万新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万新江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宏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喻永军、曹淑菊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