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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魏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魏光,韩双利,刘鑫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魏光,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保定市徐水县。被执行人韩双利,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被执行人刘鑫淼,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魏光、韩双利、刘鑫淼其他案由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2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光、韩双利、刘鑫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魏光、韩双利、刘鑫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