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5813-15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5813-15815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光明路。被告: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法定代表人:吕宇涛。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广州爱美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三案中。2017年8月28日,原告曹晓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三案按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共计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人民陪审员 林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