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574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0年4月6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下科妥村十三社32号。身份证号:622926199004062024。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90年3月11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大树乡塔拉务村七都社1号。身份证号:62292619900311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建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兰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