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阿和、潘朝岩被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阿和,潘朝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79号移送执行部门:册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阿和,男,1987年12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被执行人:潘朝岩,曾用名潘阿岩,男,1999年2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制作的(2016)黔2327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韦阿和、潘朝岩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并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阿和、潘朝岩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韦阿和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潘朝岩缴纳罚金1000元,二人共同缴纳违法所得65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阿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300元,被执行人潘朝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韦阿和确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韦阿和财产线索后,本院将继续执行该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