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孟专、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专,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5号申请执行人:孟专,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市泰西乙炔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杜峰,总经理。本院(2016)鲁0983民初4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昭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