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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刘丁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刘丁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200号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绍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丁歌,女,1990年生,住。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刘丁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元,由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全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初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