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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宜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9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3F16A。法定代表人胡长生。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宜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宜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宜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宜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7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