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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9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与封晋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封晋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9850号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李孟辉。委托代理人苏旭、吴若闻(实习),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晋卿,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封晋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封晋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