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9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与封晋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封晋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9850号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李孟辉。委托代理人苏旭、吴若闻(实习),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晋卿,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封晋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封晋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