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20号原告:余某,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朱某,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余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余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余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