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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20号原告:余某,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朱某,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余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余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余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