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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肇洲、林烈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肇洲,林烈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肇洲,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海明,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烈富,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月烺,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14日,本院对上诉人廖肇洲与被上诉人林烈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7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赣07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书第7-8页)“变更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廖肇洲赔偿被上诉人林烈富各项损失合计73640.36元”金额误算,补正为“变更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法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廖肇洲赔偿被上诉人林烈富各项损失合计72760.36元”。审判长 李 鸿审判员 沈象筠审判员 宋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恒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