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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巧年与江苏锦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王忙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巧年,江苏锦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王忙善,被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6156号原告:邓巧年,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锦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林湖乡戴家村楚水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忙善第三人:被告:顾礼权,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巧年诉被告江苏锦顺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巧年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倪其庆审判员  徐庆斌审判员  邵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