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立新与十堰市金海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新,十堰市金海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409号原告:周立新,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系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金海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工业园区猛士路南侧8号。法定代表人:龚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村,系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十堰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康富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张字庭,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辜汉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立新诉被告十堰市金海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周立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周立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周立新负担。审判长 汪文玲审判员 罗德海审判员 吴道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小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