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桂云、李忠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桂云,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桂云,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76元、执行费128元,以上共计15854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0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