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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桂云、李忠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桂云,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桂云,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76元、执行费128元,以上共计15854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0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