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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乃坤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坤,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6行初48号原告:杨乃坤,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5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杨宏高,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73L。法定代表人:佘春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毛友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渝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32102P。法定代表人:黎国家。委托代理人:彭文科,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4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杨乃坤不服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杨乃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乃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乃坤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重庆市渝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乃坤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蒋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