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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康存财与张天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存财,张天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341号原告康存财,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印,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存财与被告张天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存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存财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