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423号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车站。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同农,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呼和浩特市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安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