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廷芬与李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廷芬,李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孙廷芬,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李顺民,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廷芬与被执行人李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廷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写出撤销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4执10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