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涛与程启军、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程启军,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程启军,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北里2号。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程启军、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启军、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院(2017)鄂13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3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元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