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于济南市长清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清区。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拘留,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及辩护人殷培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王瑞在长清区王某甲家干装修时,盗窃被害人王某甲金项链、金吊坠、金手链、金耳环各1个,总价值11896.34元。后将金手链、金耳环以4400余元的价格变卖。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王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盗金项链、金吊坠(价值5649.24元)已追回,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赔现金9000元,均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房立志、房玉香、丰培凯的证言,扣押、返还清单,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瑞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