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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付华兵与艾海提·艾力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兵,艾海提·艾力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650号原告付华兵,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艾海提·艾力克,男,维吾尔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和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华兵诉被告艾海提·艾力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华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8.27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木 亚 沙 尔人民陪审员 肉孜真扎依提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美丽 克 扎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