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屈亚明与陈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亚明,陈小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257号原告:屈亚明,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小朋,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五路**号大院**号***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屈亚明与被告陈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屈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陈小朋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给原告屈亚明。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小朋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7月22日向原告屈亚明借了30000元,并写有借据给原告屈亚明。但被告借到款后,却不按期还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屈亚明提交的借据中没有证据证明屈亚明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即没有证据证明屈亚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屈亚明作为原告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之情形,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屈亚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伟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王敏智书 记 员 邓 春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