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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迎群与刘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迎群,刘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497号原告:胡迎群,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刘和权,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迎群诉被告刘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迎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迎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迎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胡迎群负担。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