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迎群与刘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迎群,刘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497号原告:胡迎群,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刘和权,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迎群诉被告刘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迎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迎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迎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胡迎群负担。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