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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家明、罗世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梁家明,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罗世荣,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梁家明与被执行人罗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世荣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4853.3元,且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申请执行费2073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1执193号。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世荣位于南丹县大厂镇龙神坳有房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南丹字第××号;房屋共有人赖凤英,房屋共有权证号:丹房南丹共字第9800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丹国用(1993)字第010104020,用地面积214.17平方米,建筑占地124.30平方米,建筑面积283.96平方米)。2017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7)桂1221执19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罗世荣与赖凤英共有的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世荣自愿于2017年8月份起每月偿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梁家明,直至偿清债务为止(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9日偿还10000元);二、被执行人罗世荣自愿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73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并限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罗世荣被查封的房产暂不进行处置,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罗世荣被查封的房产暂不进行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罗世荣被查封的房产暂不进行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193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