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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享林与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享林,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733号原告:李享林,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超,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2538X5。法定代表人:朱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享林诉被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享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享林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享林负担。审 判 长  赵红媚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人民陪审员  何琼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茂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