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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振乐申请执行宋成彬、刘波、孔令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乐,孔令智,刘波,宋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振乐,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孔令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波,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成彬,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乐与被执行人孔令智、刘波、宋成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宋成彬的财产,但申请人不请求处分。三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