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振乐申请执行宋成彬、刘波、孔令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乐,孔令智,刘波,宋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振乐,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孔令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波,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成彬,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乐与被执行人孔令智、刘波、宋成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宋成彬的财产,但申请人不请求处分。三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