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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邓胜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邓胜毫,马丽环,邓炳驹,吴笑卿,邓兆伦,陈顺仪,佛山市顺德区顺琦隆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豪丽家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66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路54号。负责人:霍炜堃。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顺仪。被执行人:邓胜毫,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马丽环,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炳驹,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彿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笑卿,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彿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兆伦,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顺仪,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琦隆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烂西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炳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豪丽家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金沙湾工业区。投资人:邓胜毫。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邓胜毫、马丽环、邓炳驹、吴笑卿、邓兆伦、陈顺仪、佛山市顺德区顺琦隆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豪丽家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邓胜毫、马丽环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清还借款本金2502337.75元和罚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邓炳驹、吴笑卿、邓兆伦、陈顺仪、佛山市顺德区顺琦隆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豪丽家私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8883.03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舒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邓胜毫、马丽环、邓炳驹、吴笑卿、邓兆伦、陈顺仪、佛山市顺德区顺琦隆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豪丽家私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不做处理;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的车辆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于同期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股份收益均被另案查封,本案参与分配(财产查询详情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84521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另案查封的房产、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启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