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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048号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45-2号海都商务中心11层1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65945E。法定代表人李文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30岁,住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