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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丁磊、王佳唯民���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磊,王佳唯,方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丁磊,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佳唯,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方倩云,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丁磊与被执行人王佳唯、方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2017年4月14日达成调���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王佳唯、方倩云于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丁磊借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因被执行人王佳唯、方倩云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丁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丁磊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