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晋安区小张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380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安区小张五金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新店镇崇安路***号。经营者:张传明,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闽清县。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晋安区小张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86××××.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销毁用于生产ZL2014208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亲切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子儒于2014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已于2015年6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86××××.0,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王子儒在获得专利权之后与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原告发现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产品的结构相似,经具体比对发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的公证产品中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未许可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42086××××.0)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振云书 记 员 王梦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