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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友国、侯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国,侯雅兰,苏邦元,袁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727号被执行人陈友国,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侯雅兰,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苏邦元,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袁抒,女,1964���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嵩与被执行人陈友国、侯雅兰、苏邦元、袁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友国、侯雅兰、苏邦元、袁抒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友国、苏邦元所有的座落于宁德市××花园××10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N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政国用(2012)第01613号)进行了拍卖,但两次均流拍。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8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