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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9124包久宜与吴江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久宜,吴江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124号原告包久宜,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931号(东方海悦花园)。法定代表人盛春观,总经理。原告包久宜与被告吴江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久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包久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赟 百度搜索“”